伦敦大学学院考古研究所的荣誉副研究员。他调查了冲突和危机局势下的文物贩运活动,特别是恐怖分子、武装集团和专制政权从事的这类活动。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15年通过第2199号决议,呼吁禁止买卖从伊拉克和叙利亚流出的文化财产。自该决议通过以来,各方加强努力,阻止恐怖分子通过非法贩运文物获取资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一项全球运动,敦促各成员国颁行更严厉的法律。
塞缪尔 • 哈代
文化商品市场是一个灰色市场,合法和非法的商品鱼龙混杂。虽然很难估算非法市场的价值,但却有可能略窥其规模。 《国际先驱论坛报》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2005年2月15日采访了考古学家约翰·拉塞尔(John Russell)。据他估计,2003年3月至2005年年初,从伊拉克劫掠的文物约有40万—60万件,价值在1000万—2000万美元之间。
众所周知,非法交易的事实和数字很难记录在案,即便是对于在相对稳定环境中实施的“普通的”有组织的犯罪,也难以做到这一点。而在冲突局势下,形形色色的内部派别此消彼长,外部促动因素不断变化,导致记录工作更加棘手。如果战争与战争经济相互勾连,甚至会加倍增加记录的难度。目前仅与叙利亚和伊拉克有关的索赔就不下数十起,但却无一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
即便有了确凿的证据,也很难让人明了其中的蹊跷。例如,美国反金融威胁和制裁部门称,在2015年5月15日,美国驻叙利亚特种部队突袭了掌管着“伊斯兰国”地下资源(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文物)的“阿布沙耶夫”(Abu Sayyaf)的基地,缴获若干文物买卖收据。这些收据标明,仅在四个月内,代尔祖尔省的文物交易额就达到132万美元,而该省从中抽税五分之一,共计26.5万美元,这可能意味着该省一年的文物交易额约为400万美元,征税约80万美元。
但这样的例子极为罕见。如何获得文物、如何进行销售、是否还有其他非法收入来源,这些在该区域都是无从查知的机密;没有人知道钱给了谁,用来购买了什么物资,投入了哪些活动。即便如此,与对待合法经济一样,税务机关同样对非法经济创造的收入征税。
据国际刑警组织黎巴嫩国家中央局称,经黎巴嫩贩运叙利亚文物是一场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在当前的战争中呈急剧增长之势。不过,尽管黎巴嫩自身面临治理和安全方面的挑战,但仍摧毁了一个又一个匪帮,仅在2016年就有六个团伙被剿灭。如果其他过境国和文物交易国也同样认真负责,就可以阻断更多非法的文物供应链。
类似的成功案例还有一些,这些案件展现了贩运文物的一系列架构和机制。德国警方抓获的一个团伙曾在2011—2014年盗窃当地文化物品,为多个好战组织提供资金,其中就包括叙利亚的“沙姆自由人”(Ahrar al-Sham)、“沙姆士兵组织”(Junud al-Sham)和“伊斯兰国”。2014年,西班牙国民卫队抓获了一个团伙,该团伙从埃及贩运古代遗产,企图为“圣战”分子提供资金。
令人遗憾的是,同样也有一些惨痛的失败案例。2016年3月22日,在布鲁塞尔的马尔贝克地铁站,哈立德·巴克里(Khalid el Bakraoui)制造了一起自杀性爆炸事件。《比利时巴黎竞赛画报》(Paris Match Belgique)对此事开展了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该报于2016年10月27日公布了初步的调查发现,指出在2013—2015年,哈立德曾从比利时范布伦博物馆盗窃多件艺术品,并向三家保险公司勒索赎金。
尽管有人否认叙利亚和伊拉克的文物正流入市场,但已有多个国家截获此类文物,其中包括保加利亚(2015年)、匈牙利(2017年)、斯洛文尼亚(2016年)和法国(2016年)。考古学家马克·阿尔特维尔(Mark Altaweel)和大卫·吉尔(David Gill)分别在英国《卫报》(The Guardian,2015年7月)和第4频道(2016年4月)披露,2015年英国也曾截获了来自交战区的文物,但这些文物随后被放行,甚至在英国进行宣传与销售。
2017年5月,在接受《来源新闻报》(Al-Masdar News)的采访时,叙利亚古代遗产和博物馆总干事指出,虽然并没有公开的证据,但的确有若干欧洲国家交还了截获的文物。
2017年1月,黎巴嫩古代遗产总干事告诉《每日星报》(Daily Star),在 2012—2014年,至少有300件缴获的文物已归还叙利亚,其中包括从巴尔米拉劫掠的物品。当时该地尚未被“伊斯兰国”占领,先后处在“叙利亚自由军”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控制之下。然而,在该地区以及更远的地区仍然截获了数万件文物真品(以及现代假冒品、仿制品和伪造品),叙利亚自2011年以来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而伊拉克更早,贩运文物现象早在 1990年就已屡见不鲜。
2011年以来从叙利亚劫掠的绝大多数文物都尚未归还。这既有可能是由于在技术上很难根据古代文化的风格区分文物的归属国,也有可能是因为劫掠者、走私者、文物贩子和收藏者刻意破坏证据,导致不能鉴定文物的来源国。另外,对于近似国家级别的政权当局,如果其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认,就会出现国际关系方面的法律难题,会导致文物无法归还。出于政治目的利用文化外交的做法也会带来同样的后果。伊拉克仍在努力追回1990年和2003年爆发危机时被劫掠的文物。
要减少将来趁爆发冲突之际贩运文物的行为,就必须承认过去就存在类似的举动。叙利亚和伊拉克的情况既不是绝无仅有,也并非没有先例可寻。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安全部门就曾经以古玩店为渠道洗白窃取的艺术品。哥伦比亚的右翼辅助军队也曾贩运艺术品。“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Liberation Tigers of Tamil Eelem)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还在出售古代文物,为在斯里兰卡进行的战争筹集资金。大约在同一时期,北方联盟(Northern Alliance)和塔利班(Taliban)(该组织至今仍在活动)洗劫、走私和掠夺了阿富汗的艺术品和文物,“圣战”分子和“圣战者”在此前几年也大肆进行过同样的活动。在黎巴嫩1975—1990年的内战期间,民兵劫掠了大量文物并卖到国外。
作为一种国家罪行,趁爆发冲突之际贩运文物的现象至少可以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之前。阿根廷军政府用文物作为报酬,支持刺杀活动;保加利亚个别党派成员盗卖文物中饱私囊;柬埔寨红色高棉党掠夺文物,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冲突局势下,文物屡屡成为商品,不是在当地出售,就是运往外地或国外进行买卖。在有些情况下,文物交易国袖手旁观,没有开展有效的规范和管理,这些国家的市场不仅创造了对文物的需求,还提供了资金,导致冲突愈演愈烈。在另一些情况下,国家甚至成为文物贩子的同谋,为代理人、盟友和其他臭味相投的武装集团获得资金提供便利。贩卖文物的活动有时甚至是在国家的精心安排下实施的。
这些明显的证据令人无法再故作镇定,假装为冲突筹资的文物贩运不曾发生,欺骗自己这种行为与冲突的发展毫无关系,或者自我安慰,认为可以通过采取特殊措施打击某些犯罪组织从而遏制这种活动。唯一能打击这种贩运活动的方式,就是动用警力采取行动,并对买卖此类文物的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
为应对“伊斯兰国”“努斯拉阵线”(ANF)和与“基地组织”有关的其他组织的恐怖主义暴力,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15年通过了第2199号决议。该决议强化了对这些组织的金融制裁,目的是限制他们的收入和开支。例如,通过劫掠、走私文物和其他非法的文物交易获得的收入,从而抑制他们的暴力活动。
2003年的第1483号决议要求各国禁止买卖或转让自1990年8月6日以来涉嫌从伊拉克非法带走的文物,并为将这些物品安全交还伊拉克提供便利。第2199号决议重申第1483号决议,针对自2011年3月以来涉嫌从叙利亚非法带走的文物,再次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
此后,安理会又于2015年通过了第2253号决议,要求各国必须报告缉获的伊拉克和叙利亚文物,并公布了对资助“伊斯兰国”“努斯拉阵线”“基地组织”和/或伙同这些组织的文物贩子提起诉讼的结果。2017年的第2347号决议对这些针对性的措施作出了补充性规定(见第5页),要求各国禁止买卖和转让来自任何冲突地区或具有冲突背景的文物。
若干国家宣布已经采取有助于落实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199号决议的行动。例如,塞浦路斯修订了法律程序,以期促进执法活动。巴基斯坦向各执法机构下发了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COM)的“叙利亚濒危文物紧急红色清单”,以期提高其打击非法贩运文物的能力。加拿大、捷克、法国、马其顿(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巴基斯坦等国的主管机关专门加强了海关的监管力度。
一些国家在立法方面付出了重大努力,德国于2016年通过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合并、落实、加强了多项文书,特别是要求在交易和记录保存方面普遍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以德国为榜样,欧洲委员会于2017年通过的《关于涉及文化财产罪行的公约》已开放供签署,该公约堵住了很多常见的漏洞——例如,其中规定,进口、取得和/或买卖掠夺、窃取和/或非法出口文物都属于犯罪。文物贩子仍在从事犯罪活动,这是一个可悲的事实,但现在有了这项公约,使得我们能够剥夺这些人买卖文化财产的资格。从这个方面讲,该公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过,尽管许多国家在技术上“有所举动”,但其中不少国家只是重申或再次强调了一般性的现行措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得不再次呼吁各国切实采取措施,哪怕是采取最低限度的措施,如报告来自冲突区的文化物品的缉获情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敦促1970年《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的缔约方,在国内立法中落实第2199号和第2253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