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本马克洛夫(Ali Benmakhlouf ,摩洛哥),巴黎东郊雷泰伊大学哲学教授,法国大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他著述颇丰,主要作品包括《阿威罗伊》(2000),《对话,一种生活方式》(2016),主编过《十世纪巴格达的哲学》(2007),还出版过几部关于东西方伟大思想家的作品。

摩洛哥哲学家阿里·本马克洛夫认为,沙里亚最初并不是一套固定的准则, 而是一个道德规范导向的精神源泉,用于遏制滥用政治权力。在这篇文章里,他回顾了“沙里亚”转变成法律的过程。
阿里·本马克洛夫 Ali Benmakhlouf
在时下的讨论中,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是一个不断出现的主题,并会引发各种虚幻的联想:恐怖统治、体罚、休妻、恐怖组织的极端要求、伊斯兰教早期的陈旧法律、与人权不相容的惩罚体制等等。
然而必须要知道的是,把沙里亚法假定为固定权威、或超越历史和时间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服务于专制政权的利益,这些政权在这种恒久不变的法律体系上建立起了自己政治权利的永久性。
从词源上看,“沙里亚”在阿拉伯语中是“大道”、“开放”或者“道路”的意思。哥伦比亚大学瓦埃纳·哈拉格(Wael Hallaq)教授解释说“沙里亚是一种生活的方式,一种看世界的方式,也是一整套信仰体系。”
沙里亚转变为神圣法律的过程其实源自一个力图对沙里亚进行诠释的过程,这一过程也被称为“ijtihâd”,是一批高素养的伊斯兰法学家力图把《古兰经》内容“转译”成法律条文的结果。
《古兰经》出现一个世纪后,各伊斯兰教国家先后建立了很多法律学校,他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诠释神圣法律。无论他们如何诠释,也无论不同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之间有怎样的分歧,所有的学校都一致认为伊斯兰的神圣经文只是一个源泉,而不是法律的实际内容。他们都强调一个事实:那就是可以看到的经文中是不可能呈现出完整的神圣法律的。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所谓的沙里亚法规。在先知预言和《古兰经》中都找不到这样的法规。
到了近代,埃及神学家阿里·阿卜杜勒拉兹克(Ali Abderrazik,1888-1966)也提醒人们注意沙里亚是一个精神指导,不含任何法律指令。所以,要由人来建立起自己的组织社区的体系——在其它东西的基础上。
一场伟大的辩论从中世纪就已经开始,直到今天仍具有重要意义。辩论的双方代表了两种对立的思潮:一方认为,沙里亚应该是富有政治含义的,等同于法律,因而法官,就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所说,是“一个宣读法律条文的喉舌,一种完全被动的存在,不能调节法律的强制力和严苛程度”;而另一方则相反,他们认为法院的审判规程应该有自主权,应当允许法官从沙里亚中汲取宗教灵感,在法庭裁决中形成对政权的制衡。
第二种思潮认为,统治者有一定的酌情权,可以引用在某些领域的具体案例中适用的行政条令来替代宗教律法。这就叫“siyasa”(“政策与神启法兼容”),瓦埃纳·哈拉格在《伊斯兰法导论》(2009)一书中分析说,这是一种遏制政权滥用的工具。
前现代国家倾向于将沙里亚与政治权力分开,尽管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非常清晰,而且各国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相反, 在现代后殖民主义社会,沙里亚却被看作是成文法的一部分,尽管在一些国家里它的应用范围仅限于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事务(如婚姻、继承权等)。现代对法律的理解是以法典编纂和控制为基础的,这就使法律成为了纯粹的国家工具,沙里亚的政治化是近期才出现的现象。
所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沙里亚是一个灵活、可调节的认识论概念。俗话说“法特瓦(Fatwa,伊斯兰教的宗教裁决)因时而异”,这清楚地说明, 司法意见并不被认为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真理。事实上,法特瓦的原意是指不具备约束力的司法意见。正如瓦埃纳·哈拉格在《伊斯兰教法中的权威、连贯性及变化》(2001)一书中所强调的, 法律要随着“时间或者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修订。
此外,变化的必要性被明确认为是神圣法律的主要特征,中世纪的哲学家法拉比(Al Fârâbî,870-950)等人曾描述了历届立法者修改法律的方式。在他的《宗教之书》中,他解释说这些调整有助于:1)弥补前任立法者留下的空白,因为前任只就“对于凝聚社区来讲最重要的、最有用的、最有价值的和最有效的事情”颁布了法令,其它的就留给了别人;2)“改变前任的一些管理方法,并采用一些更适应时代变化的规章制度”。
我们由此可以推断神启的律法与人对律法的诠释是密不可分的,当然,诠释应该由称职的专家来完成,而不是那些没有学问的人,因此瓦埃纳·哈拉格在《伊斯兰法导论》一书中指出“因而伊斯兰法还具有法律多元的特征”,他解释说“这不仅是因为它承认地方习俗并认真对待这些习俗,也是因为它对同一类事实提供了一批不同的观点”。所以在瓦埃纳•哈拉格看来,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因为欧洲殖民者指责伊斯兰律法僵化,应该被新的拿破仑法典取代,并由此开始试图废除沙里亚,才催生并助长了那种认为沙里亚超越历史、超越时间的观点。
这种试图废除沙里亚的过程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下半叶,其间“沙里亚”一词通过“法特瓦”变成了一种绝对命令的形式,并被赋予裁决权,尽管法特瓦其实仅代表一种咨询意见。
在曾被所谓西方列强(主要是法国和英国)殖民统治过的国家里,随着现代法律和从国家权力中衍生出的法律的发展,以及议会制的推广,沙里亚被与大多参照拿破仑法典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并列起来。鲍德温·杜普雷(Baudouin Dupret)和利昂·布斯肯斯(Leon Buskens)在他们为2012年出版的《今日沙里亚》一书所写的前言中指出,“赋予伊斯兰教规权威的正是议会程序的制约”。
今天,不同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对沙里亚的引用各不相同, 有些国家认为它需要被顺从,另一些则认为它仅是个参考,但没有一个国家认为它衍生于任何成文法。
应当看到,“沙里亚”这个词的意思并不十分明确,它并不是指一套众人熟知、可以被确定地应用于这里或那里的规则。用鲍德温·杜普雷的话说,我们越想明确定义沙里亚,我们就越难捕捉它的轮廓和功能。除了用权力、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语汇之外,我们究竟还能怎么定义沙里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