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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教育之于移民:不可剥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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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移民在抵达希腊萨摩斯岛之后等待登记(2016年)。

人们往往将受教育权视为理所当然,直到有一天被剥夺了这项权利。教育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保护所有移民的自由和尊严,在帮助移民充分融入社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受教育权是一项合法权益,但在当下却遭遇重重阻碍。

丰斯·库曼斯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写道,教育是保护人类尊严的基本工具。很显然,只有当人权难以实现时——例如,当人们被迫逃离武装冲突或迫害,或是希望通过移民来改善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时——人们才会更加重视人权。移民身处异国他乡,他们的个人教育可能得不到保障。

对难民而言,接受教育是成为收留国一员的最佳途径。通过上学,正规的移民工及其子女可以了解自己所处的社会和身边的人,他们的精神和社会生活均因此得益。寻求庇护者在等待命运裁决的同时,需要学习基础语言课程,而那些无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更是如此。对非正规无证移民而言,接受基础教育不仅可以提升他们的自尊,还能帮助他们过上稳定、规律的个人生活。根据这项权利,各国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和财政资源,至少确保没有人被剥夺接受基本教育的资格。

在冲突频发的国家(例如黎巴嫩、约旦、希腊和土耳其)边境上,设有临时难民营,一些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居住其中。而这些人的教育状况,则有些特殊。由于缺乏相关设施(校舍、合格教师、教材)和财政资源,他们的教育可能难以维系。

在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负责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呢?国际社会应为此负责,但要保护这些弱势群体,首先需要坚定的允诺和强烈的政治意愿。这通常需要投入更多的财政资源以满足难民群体的教育需求。难民署是负责处理难民事务的联合国机构,其难民营教育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外部捐款。假如难民儿童得不到优质基础教育,世界可能会失去整整一代人。

法律保障的是……

国际人权法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权,不得以民族背景、社会出身或其他情况为由给予歧视。这条无歧视原则适用于在一国领土内居住的所有学龄人,包括非本国国民,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因此,非正规无证移民理应享有受教育权。由此产生了明确且须立即履行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国家政策自由。禁止任何理由的歧视,因为这会威胁到权利的本质。人们应享有进入教育机构的平等权利,这应是受教育权的核心或基本内容。

这是由人权的普遍性决定的。关于保护受教育权的特殊措施,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公约》第22条规定:“缔约各国应给予难民凡本国国民在初等教育方面所享有的同样待遇。缔约各国应就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特别是就学术研究机会的获得,外国学校证书、文凭和学位的承认,学费减免,以及奖学金发放方面,给予难民尽可能良好的待遇,无论如何,此项待遇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第3三条第1款就此作出补充:凡是可能影响到儿童的措施,“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对象”,其中包括为所有移民提供教育服务。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保障了移徙工人、其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与就业国的国民享有平等待遇。关于儿童教育问题,《公约》第30条规定:“移徙工人的每一名子女应照与有关国家国民同等的待遇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不得以其父亲或母亲在就业国的逗留或就业方面有任何不正常情况为由或因为其本人的逗留属不正常的情况,而拒绝或限制其进入公立幼儿园或学校。”这份公约的问题在于没有得到缔约国的广泛批准,这无疑是由于《公约》规定了某些意义深远的义务。

在区域层面,《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受教育权”(《第一议定书》第2条)。根据欧洲联盟的法律,申请庇护的未成年人和难民可以接受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所接受的同等教育。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应享有这项权利,包括非正规移民。不过,可以获得的教育类型仅限于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当下的问题

要落实移民的受教育权,接收国政府面临着重重挑战和困境。

要维护公众利益,就不能让非正规移民通过教育途径在国内社会站稳脚跟,应将稀缺资源留给已经获得正式居留许可证的人。另外,鉴于人口老龄化趋势,今后还需要用到移民劳工。

另一方面,新移民通过参与与逐步融合(教育在这一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成为社会成员,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各国在决定如何分配财政资源时享有政策自由,但同时必须遵守本国作为人权条约的缔约国而自愿承担的人权义务。

例如,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各国采取措施,阻止非正规移民离开本国,踏上前往欧洲的危险旅程。不过,这些移民一旦抵达欧洲,就必须尊重他们的基本人权。这并不是说,他们就应该和各国公民一样获得所有服务。例如,假如非正规移民是为了接受高等教育而来,各国可以限制提供免费的高等教育,这属于国家的合法权益。但是,当接受初等教育或基础教育的权利受到威胁时,绝不允许限制教育机会——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保障受教育权。

从现实角度看,人们必须认识到许多难民由于无法返回原籍国,会从此留下来,在此定居。为此,各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应未雨绸缪,制定与文化契合的教育政策,协助移民进入和融入劳动力市场。

首先,需要考虑青年移民的教育需求以及本国公民和非国民在接受教育服务方面的差别待遇,在二者之间求取平衡。建议在移民入境之后尽快为其提供语言指导。

要确保难民获得教育、住宿、社会援助、医疗服务和就业机会,必然会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欢迎移民到来的慷慨政策时常会引发部分公民的不理解、不安和愤怒,为此,政府应从其他预算优先事项、政治利益和各国的国际人权义务等方面来解释这样做的理由并维护相关政策。

最后,务必要让各界普遍认识到,移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而不仅仅是通过政策措施得以实现的目标。国家、地方和学校管理部门都必须认清这项基本权利,并采取相应行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杂志谨以本期“观点”栏目文章纪念国际移徙者日(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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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斯·库曼斯

丰斯·库曼斯(Fons Coomans,荷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与和平教席负责人,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国际和欧洲法律系主任,马斯特里赫特人权中心主任,荷兰人权研究网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