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昂内尔·维尔(Lionel Veer)资深外交官,荷兰人权大使(2010年—2014年期间任职),荷兰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和大使(2014年9月—2018年9月期间任职)。

目前,一场关于《人权宣言》是否真的具有普适性的辩论正在展开,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1947年起提出的各项倡议再次处于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促进了关于多元文化视野的讨论。
莱昂内尔·维尔、安娜玛丽·德桑杰
今天,《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得到多数国家的广泛接受,也是国际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国际环境自1948年《宣言》通过后已经发生了改变。不仅联合国大会的组成更加多元化,国家也不再是唯一的政治行为体。它们现在必须和那些产生、重建或挑战现有规范性设想的超国家行为体、跨国行为体和地方行为体打交道。
而且,国际人权法并不是唯一的规范秩序。除法律以外还有其他选择,如习俗、宗教、社会和文化准则,这些也可被援引以维护基本人权。
在许多非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责任与集体而不是与个人挂钩。和坚持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自由主义不同,中国的儒家思想等更关注公共责任。而在非洲,基于人道和友爱观念的乌班图哲学给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带来启发。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后,加卡卡法院参与全国各方的调解进程,这是众所周知的另一个使用传统机制解决问题的实例。但还有很多其他例子。
举例来说,《曼登宪章》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尽管它只以口头形式代代相传。曼丁果帝国在中世纪占据了非洲西部大片区域,于13世纪初颁布了《曼登宪章》,《宪章》包括一篇“序言”和七个“章节”,提倡以多样性为前提的社会和平、保障个人安全、教育、祖国的领土完整、食品安全、废除以掳掠奴隶为目的的远征以及言论和创业自由。这些原则,决定了曼丁果族群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在今天仍然有效,并得到了马里地方和全国当局的支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9年将该宪章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因为它是传统社会和法律组织的一个典型代表,不应被遗忘。
在非洲的另一端,斯威士兰人民采用的一种群体途径也值得我们多加关注。在这个国家,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女性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就只有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选择:去警局报案并提交一份报告。但这样做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如果丈夫被定罪,就意味着负担全家生计的人锒铛入狱。这也是当地女性采取另一种策略的原因。
在节日庆典或庄重场合中,妇女们一般一起表演歌曲,而群体的其他成员,包括男人,应当保持沉默、仔细聆听。许多此类女性合唱团的表演都会持续数个小时,其常备表演节目中包括谴责家庭暴力的歌曲。跨文化人权中心(该中心由中国、非洲和欧洲的学者于2014年在中国北京创立)开展的研究显示,女性以这种方式公开对质男性比任何诉诸形式司法的手段都更有效。
印度也有一个非国家机制发挥效力并兼具社会合法性的例子,即在农村地区设立妇女法院。这些法院由只对印度《刑法典》有基本了解、但懂得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案件的妇女负责。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对人们来说,这些非正式法院是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它们没有官方法院那样冗长且花费高昂的程序——它们接受地方支助和印度政府的供资。
从长远来看,采用文化群体自身独创的途径可能比由外部力量或国家强制施行改变更具可持续性,也更高效。对这些旨在保护族群的体系,我们应该予以重视。
七十年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作出以下声明时,正是在表达上述精神:"然而,这样一份(人权)宣言不仅依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当局,更依赖使宣言和信仰可行的共识。"
这节选自《一项国际人权宣言的根据》报告(第1页),该报告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集的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专家委员会于1947年7月31日提交。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一项关于人权哲学原则的全球调研[这是本期《信使》主要部分讨论的话题],目的是在辩论中囊括各种传统和世界观的关键要素。
这份文件也坚定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信念,即"对人权基础的重新审查越深入,可能出现的希望就越大"(第3页)。它还警示,与文化多样性相关的不同解读可能会成为阻碍,让我们无法就《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达成一致意见并予以执行。
正如之前一份文件( 1947年3月27日的《人权备忘录》)所证实的(第6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世界其他地区已经兴起、正在兴起或注定要兴起其他人权理论。”
该备忘录援引法西斯主义作为理论上不可持续、实践中被完全推翻和打败的一种政治体系的典型代表,表明“将需要一份关于人权的全新构想,以体现像圣雄甘地这样的人的观点,或者相信冥想和神秘体验具有社会重要性及个人价值的众多印度思想家的观点。”
这份文件总结到,“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如今从非洲到中东、各种肤色的人们明显的思想动乱,注定会引发其他构想。”
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努力扩大文化视野,但它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时并未考虑到亚洲或非洲的传统和哲学。即使文化差异被提上议程,最终盛行的仍是西方关于人权的理解。它基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关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社会和文化。而且,主张和落实这些权利的程序植根于西方法律文化,由国家和立法者发挥主导作用。
在过去的七十年里,文化多样性、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和法律多样性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种进步,以便《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可以传播至地方群体,并在它们所处的环境和文化中发挥作用。
目前,关于人权标准缺乏非西方观点的辩论——这显示出世界上有一部分人正为此感到不安——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7年发起的讨论被过早地否定,而现在我们应该重新开始对这一问题的探索。
若有意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哲学基础调研,可阅读教科文组织《信使》1948年刊发的雅克·阿韦(Jacques Havet)文章《世界著名思想家研究人权基础i》。
了解调和人权普遍主义和文化多元化的问题,请阅读《信使》2018年4-6月刊刊发的米雷耶 · 戴尔马–马蒂(Mireille Delmas-Mart)文章《混融人性理念》。
了解乌班图哲学,请阅读《信使》2011年10-12月刊刊发的迈克尔·昂耶布齐·埃兹(Michael Onyebuchi Eze)文章《我是因为你是》及2018年4-6月刊刊发的贝希尔 · 迪亚涅(Bachir Diagne)文章《我们——地球的仆役和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