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人之思想中构建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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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人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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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系列作品“千禧年巴别塔”(1999年),由中国艺术家谷文达创作的装置艺术作品,是“我们时代的神曲”项目的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中没有“权利”一词,但是“中国社会政治关系的基本伦理观念是履行对邻里的义务,而不是主张权利。相互义务被认为是儒家的根本思想。”中国哲学家罗忠恕(1903—1985年)在“中国传统中的人权思想”一文中这样写道。此文是他于1947年6月1日寄出的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权哲学基础调研的答复,节选如下。

罗忠恕

在考虑一般原则之前,我要指出,过去中国思想家很少讨论人权问题,至少讨论的方式与西方不同。在中国从西方引入这个概念以前,无论是个人思想家还是政治宪章都没有公开提出过人权宣言。其实,西方政治哲学的早期译者发现,很难找到一个与英文术语“rights”对等的中文。我们现在把它翻译成“权利”,字面意为“权力和利益”。我认为,这个词最早是由一名研究西方公法的日本作家在1868年创造的,后来被中国作家采用。当然,这并不表示中国人从不曾主张人权,或从不曾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事实上,人权思想在中国萌芽甚早,人民反抗统治者压迫的权利也很早便得到确立。

“革命”不是一个危险的用词,而是一个表达崇高理想的词汇。它常用来象征人民为推翻独夫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人民的意志甚至被视为上天的旨意。中国古籍《尚书》写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统治者有义务照顾人民的利益,统治者爱人民即为遵从上天的旨意。所以这本书还写道:“惟天惠民,惟辟奉天”。当统治者不再为人民谋福利时,人民便有权反抗他、推翻他。夏朝(公元前2205年—前1766年)最后一位统治者夏桀(公元前1818年—前1766年)残酷压迫百姓,堪称暴君,于是商汤发动革命,推翻夏朝。商汤认为,听从上天的召唤是自己的义务,即完全服从人民的意志,推翻暴君,建立新的朝代——商朝(公元前1766年—前1122年)。

商朝最后一位统治者商纣(公元前1154年—前1122年)也成了暴君,作恶多端,甚至比夏桀有过之而无不及。周武王领导革命(公元前1122年),处死商纣,建立周朝,延续800余年(公元前1122年—前296年)。

旧王朝灭亡,新政权建立,朝代更替,周而复始,中国历史一遍遍重复着革命的权利。儒家思想代表人物孟子(公元前372年—前289年)极力主张政府应为人民的意志而服务。他说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相互义务

中国社会政治关系的基本伦理观念是履行对邻里的义务,而不是主张权利。相互义务被认为是儒家的根本思想。孔子及其弟子描述的五种基本社会关系是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

中国伦理思想强调的不是主张权利,而是同情心,认为所有同胞都有同样的愿望并因此享有同样的权利,如同自身所愿。通过履行相互义务,可以防止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格言。

过去,只有统治阶级或者有望成为统治阶级的人可以接受传统教育,没有人教导广大民众去主张自己的权利。统治阶级或者有望成为统治阶级的人时常受到把人民利益当作政府首要责任的教导。君主和官员们受到的教育是把自己当作人民的父母或监护人,像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保护自己的子民。真正的政治实践并非总是如此,但这至少是中国政治思想的基本原则。这一学说的缺点在于,人民的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治阶级的良善,而统治阶级往往不履行职责,对人民肆意盘剥。这是中国历史上不断发生革命的原因所在。然而,中国处理人权问题的方法与17、18世纪西方思想家发展起来的人权理论截然不同,两相比较,着实耐人寻味。

 

艺术家:谷文达

罗忠恕

罗忠恕(1903—1985年) 中国学者,四川成都华西大学哲学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别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