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0年公约:用法律书写的文化多样性
1970年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简称《公约》)是打击掠夺和非法贩运的重要法律文书。《公约》确立了责任分担和文化平等原则,为各国人民享有各自文化遗产的权利铺平了道路。
文森特·内格里(Vincent Négri)
政治学研究院(ISP)、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和巴黎-萨克雷高等师范学院研究员
在一些支持无节制自由主义的理论家看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对某种形式的文化民族主义表示了肯定。他们同时着重指出了这部公约的局限性。《公约》确实力求创建一个平衡的制度,确保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归还本国,但其本身对各国的国内法不具备直接效力,因而会受到属地原则( 物所在地法)的削弱。
根据这项原则,法官要考虑提出索偿时文物所在国家的法律,而不是对文物原主国更为有利的法律。有人可能会因此认为《公约》发挥不了作用。正是这种想法使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专门处理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归还)于1995年通过。
但是,仅仅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对《1970年公约》进行解读是错误的。这部公约的理论贡献远远超越了它在制度上的不足。《公约》作为不断充实的国际文化秩序的一大支柱,为休戚与共、集体责任原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以保护各国人民的遗产。当文化遗产由于考古或人种学资料遭受劫掠而处境危殆时,《公约》第9条的规定可以避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责任分担和文化平等原则是这部国际文书为各国人民享有各自文化的权利作出的重要贡献。 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公约》俨然成为新思想的发源地。其中一项原则体现在序言中:“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真正价值。”
国际文化新秩序
《公约》提出了将文化财产归还原主国的准则。为此,意大利和利比亚于1998年签署联合声明,结束了20世纪初意大利在的黎波里塔尼亚进行殖民探险期间从利比亚劫走的文化财产引发的争端。双方以《1970年公约》的名义,完成了利比亚文物的归还工作——尽管这部公约没有追溯力,不适用于意利两国的情况。
在这一具体事例中,人们援引的不是《公约》规定的法律和制度机制,而是《公约》逐步推行的归还文化财产合法性的准则。就此而论,在联合国大会发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0年之后,这部1970年通过的公约标志着一个转折点,从此开启了国际文化新秩序,并从中衍生出了主张文化主权的权利。《1960年宣言》第2条载明了这项前提条件,确认:“所有的人民都有权(……)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在构建国际文化新秩序的过程中,《1970年公约》是一种制约或机制,为控制文物流通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将文物归还原主国的准则。在此之前,艺术品市场基本上不承担道义责任;而此后,艺术品市场在关于文化财产来源的问题上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
针对博物馆,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COM)发布的《收购伦理守则》早在1970年就呼吁:“关于将购入的任何物品的来源,必须具备完整、清晰、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这对于通常归入艺术类别的物品,以及考古、人种学或民族史和自然相关的物品同等重要。”
这一点在美国美术馆馆长协会(AAMD)《指南》中得到认可,该指南在《1970年公约》的基础上强调,馆方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核实文化财产的来源。
文化差异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提出了文化多样性概念,由此进一步充实了《1970年公约》。多样性概念拓展了保持差异的权利,这是享有遗产权的必然结果。
在文化权利领域,这意味着各国认识到可以在主权范围内主张本国的特性。这样做的基础是平等的普遍权利以及赋予社区或社会群体的差异性权利,例如,可以针对因不对等殖民关系造成的创伤性历史要求赔偿。
此时此刻,让我们重温一下德国哲学家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的话。他在1940年写道:“任何文明的记录无不同时也记载着野蛮。而正因为记录摆脱不掉野蛮的印记,从一个所有者到下一个所有者之间的传递方式,也沾染着野蛮气息。” 《1970年公约》确立的责任分担和文化平等原则在承认多种文化方面也起到了作用,包括不同文化的史实、差异和价值。
尊重单一性
某些思想狭隘的人可能会认为,《公约》是助力文化民族主义的工具;而事实远非如此,这部公约确立的是文化的普遍性和多样性。近20年来,国际文化法律的重心发生偏移,社区的作用和功能增强了,于是这一点就显得格外突出。与这种发展变化同时出现的,是这样一种观点:个人只有在各自文化和遗产的基础上,以各自的身份得到承认,才能接受和认可普遍性,身份既将个人与他人区分开来,又将个人与普遍性紧紧联系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保证了单一从属关系的多元化,并且尊重这些单一性。这既是我们拥护特异性和接受差异的根本原因,也是《1970年公约》序言中提到的“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的核心。
《公约》序言还强调增进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以及激发相互尊重。这同时也是通向普遍性的途径——为其打下基础的,是1970年11月14日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提出的承认文化多样性。
拓展阅读:
《阿克苏姆方尖碑的归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2008年7月
《呼吁归还不可替代的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1978年7月
《还乡:被剥夺了文化历史的地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197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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